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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南科【2017】92号)
发布时间: 2018-01-18 发布人: 打印 关闭
中共南平市委组织部
南平市科学技术局
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南科〔2017〕92号
 
关于印发《南平市科技特派员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社局、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建瓯市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平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监督管理。
 
中共南平市委组织部         南平市科学技术局
 
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6日

 
南平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南平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南委发〔2017〕14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对科技特派员的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经南平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定程序从省、市、县选派认定的科技特派员。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三条  在深入基层一线创业服务过程中,广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搭建党和政府与群众的“连心桥”,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在农村、基层的执政地位。
第四条  进一步聚力服务“三农”,积极开展农业全产业链科技服务,加快建设、提升一批绿色农产品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推进农业加快转型升级。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进一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扎实推进科技扶贫、产业扶贫,助推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五条  针对绿色产业发展需求,创新科技服务和各类资源导入的方式,围绕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积极研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培育科技创新品牌,带动我市绿色产业提质升级。
第六条  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带动“双创”深入实施,打造一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激活个人和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七条  开展科普宣传和技术培训工作。根据产业、经济发展的现状、特点以及企业的科技需求,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科普宣传活动,进行相关技术培训。
第八条  探索市场化推进新模式,以创业项目为载体,拓宽社会资本投资运营渠道,引导各类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参与基层科技创新创业。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的组织领导、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的选派、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  各县(市、区)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县域内科技特派员的跟踪管理、指导服务,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实绩档案,每个季度要组织召开一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听取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汇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依托当地“三农”服务中心开展具体工作。派出单位协助做好科技特派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派驻时限原则上为2年,鼓励自愿延长服务时间。市、县下派的科技特派员每年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时间深入派驻单位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科技特派员六项工作制度。
(一)公开承诺制度。科技特派员在驻地工作期间应主动公开个人信息(包括本人姓名、工作单位、职称、服务领域专长、科技服务项目和联系方式),承诺工作职责和目标等,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张贴,主动接受监督。
(二)工作纪实制度。科技特派员要及时记录《工作周记》,真实反映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派驻、派出单位报告工作情况。各派驻单位安排专人作为联络员,每季度向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计入科技特派员纪实档案,作为实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其中省、市选派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经县级主管部门汇总整理后,上报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成效落实制度。根据《中共南平市委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行动计划(2017—2020)>的通知》,按照所制定的任务目标,紧密围绕五大重点行动计划,每个科技特派员必须建立或参与建立1个以上的创业和服务示范项目。
(四)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科技特派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派驻、派出单位报告。
(五)请销假制度。科技特派员可根据服务单位的实际需要,灵活掌握在基层服务的时间,每次到派驻单位工作应事先向派出单位报告并备案,区外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应及时向派驻所在区域的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科技特派员到派驻单位服务过程中,需请假3天以上的由县(市、区)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备案,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准假单位销假。
(六)召回调整制度。市、县两级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科技特派员工作进行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向科技特派员本人以及派驻、派出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纪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工作难以胜任、工作成效不明显、不适应派驻单位工作以及群众满意度低的科技特派员予以召回。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省委、市委关于改进作风的各项要求,树立务实为民、清正廉洁良好形象。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按照公益服务型、科技创业型等不同类别,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分类考核评价。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组织部、科技局、人社局等部门负责确定市级(含)以上单位派出科技特派员的年度考核等次;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县域内科技特派员的年度考评工作,确定县级单位派出的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等次。
第十五条  对科技特派员的年度考核方案,应征求人社部门意见,考核优秀指标由各级人社部门按30%比例单列,统一分类使用。
第十六条  将科技特派员工作纳入派出单位的绩效考评内容,并作为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对在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科技特派员,在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评审、优先聘任、优先晋升职称层级;年度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下的科技特派员,不得参与当年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并取消年终奖金,人事管理部门根据职称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职称层级降级等处理。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及时向科技特派员本人反馈。公示后,考核结果和有关材料存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  科技特派员下派期间,要合理处理派驻和派出单位的工作关系,其行政关系、职务、待遇等保持不变。
第十九条  派驻单位要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给予每位科技特派员每年1万元的工作补助经费,用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补助、差旅费补助、人身保险和开展各类技术培训经费补助等。
第二十一条  对在服务期间工作表现优异、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特派员或服务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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